「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銓敘部以民國 111 年 6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6744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茲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修正本標準附表,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生殖失能種類第 4-20 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