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計修正二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予適當評價,並依評價之級距及下限訂定換算基準;增訂補休假應以休畢為原則,補休假期限上限及遷調後得續行補休規定;增訂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使公務人員因逾補休期限、離職或亡故,致無法補休假時,應計發加班費或獎勵;授權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規範,各主管機關依業務特性,得在行政院所定框架規定範圍內,調整訂定評價換算基準。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二、 本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考試院定之。 (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