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局來函,公文內容如下。
請校長、普通班教師請留意本文規範,也歡迎踴躍參加本公文說明第五項之特教知能研習...
主旨:有關本市校長、特教業務承辦人員及普通班教師需具備特教 3 學分或特教研習時數之相關規範,請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特殊教育法第七條: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一般學校特教承辦人應進用特教 3 學分者,校長則是規範特教學校主管人員始須具備。)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三、特殊教育評鑑指標:
(一)校長近三年平均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 3 小時以上人數比率。
(二)普通班教師近三年平均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 3 小時以上人數比率。
四、 107 學年度學校校長及特教業務承辦人具備 3 學分或特教研習時數達 54 小時之情形:
(一)本調查係依據 107 年 12 月 12 日 134128 號線上各校回報資料。
(二)經調查本市國中小(含學前)仍有部分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未完成 3 學分或 54 小時特教研習時數情形,如下營區、北門區、新化區、新營區、西港區、大內區、六甲區、永康區、安定區、安南區等區部分少數學校。建請該區域加強宣導及鼓勵配合參加,逐年取得特教研習時數。
五、本(108)年共計辦理 72 場次特教相關專業知能研習,詳可參閱教育公告編號: 139801 ,並可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s://special.moe.gov.tw/study.php)查閱及報名,請各校務必宣導,並鼓勵積極參加以落實旨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