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3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20846416 號函頒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5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51226288 號函修正
一、為培育各項學藝才能優秀之學生,鼓勵優質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並 定期辦理表揚活動。
二、表揚對象: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學生(含 個人及團體)。
三、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由臺南 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 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並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在案之 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
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 市以上參賽者。
四、表揚活動:本局將於每年辦理表揚活動,並邀請市長頒發獎品並合影留念。
五、每位學生申請各項競賽,擇一最優成績表揚。
六、本校受理日期:第一梯次即日起至3/25 日下午四時(第二梯次 4/24 日下午四時)止,逾期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