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申請注意事項
一、凡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相關規定者,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二、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一) 比賽日期於 112 年 7 月 1 日至 113 年 6 月 30 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 申請。
(二) 如成績證明於 113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核頒者,於 114 年提出申請。
三、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及各類同等級以上運動競賽等賽事,本府另訂有該賽事獎勵金發給要點,故不得 重複申請本獎助金。
四、申請教練獎助金者,請務必確認所指導之選手同時有申請同項競賽獎助金。
五、不同競賽種類之代表隊請分開繕打,俾利後續審查委員分類審查。。
六、本市各級學校(含)學生及教練,請務必統一由所屬學校彙整後送件申請(應屆畢業生由原學校送件申請);其餘由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各民間體育團體或個人送件申請。 請各單位填寫申請名冊及申請表後,務必確實就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核,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 113 年 7 月 31 日前寄(送)達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文件請參閱附件或上體育局網站閱覽
重要訊息:為保障選手送件權益(需保留審查作業及流程時間),本校收件日為 6/11(二)-7/15(一)下班止,逾期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