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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10 月 2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960834 號函,本市教師每日出勤時間超過 8 小時但不足 1 小時之超勤時數,得於同一學年度累積時數核予獎勵,敘獎標準如下︰
(一)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 30 小時以上未達 60 小時經核定者,核予嘉獎 1 次。
(二)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 60 小時以上未達 90 小時經核定者,核予嘉獎 2 次。
(三)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 90 小時以上經核定者,核予記功 1 次。
二、本校到班時間為 7 : 40 至 16 : 00 ;超勤採計時段為 7 : 40 至 8 : 00 ,每日 20 分鐘。(如該時段請假未到勤,則不予採計超勤時數)
三、適用對象:教師兼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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