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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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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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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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主旨:各校應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
習領域(國語文)」第 5 項實施要點,有關【注音符號】
教學原則之規定,注音符號應於第一學年前 10 週,採綜合
教學法教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9 月 7 日臺國(二)字第 1010168217 號函辦
理。
二、請各校落實課綱規定,本局將不定期督導訪視。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私立國民小學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督學室 20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