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校應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 習領域(國語文)」第 5 項實施要點,有關【注音符號】 教學原則之規定,注音符號應於第一學年前 10 週,採綜合 教學法教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9 月 7 日臺國(二)字第 1010168217 號函辦 理。 二、請各校落實課綱規定,本局將不定期督導訪視。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私立國民小學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督學室 20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