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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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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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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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一.申請資格:需設籍本市年滿 5 足歲( 102 年 8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以上就讀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暨幼兒園(大班)學童,且未搭乘身心障礙學生 交通車—係指凡設置有交通車之學校,學生若居於交通車行駛路線上不得拒絕搭乘以申請交通費,除非交通車乘坐容量已滿額,無法提供學生服 務,始得申請交通費。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請導師轉知家長檢附下列三項證明文件:
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醫生診斷證明
三.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02 年 9 月 20 日止,請導師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交予特教組長徐美鳳老師(6982041 轉 214)匯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