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02年11月22日南市衛國健字第1020211386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
預告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
及自然教育園區之部分場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
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違反上開規定者,依
同法第31條第1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預定自103
年4月1日施行。
三、為使師生與家長知悉及因應外國觀光客來台觀光旅遊能配合上開
規定,請透過相關通路,如告示、看板、跑馬燈等方式持續全面
宣導。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6日部授國字第1020710435號公告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