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學童餐飲衛生安全,請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違反者,將依同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預防諾羅病毒食品中毒,應遵守不生食、不生飲、勤洗手之原則,保持良好衛生習慣,留意個人健康管理,有疑似感染症狀勿從事接觸食品之工作,症狀解除後至少 48 小時才可復工,並注意環境衛生消毒清潔等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