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維護公保被保險人權益,請轉知貴屬被保險人請領公保保險各項給付時,應注意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101 年 10 月 24 日公保現字第 1015009072A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影本一份。
二、近來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迭有公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逾公保保險給付請求權 5 年時效才提出請領事宜,致無法領取保險給付情事,為維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請協助本人或受益人於成就請領條件之日起 5 年請求權時效內,檢證送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辦理請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