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3 年 4 月 18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30030629 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