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原則 」(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4 年 4 月 1 日第 184 次局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局鼓勵各校積極發展國際教育,以擴展師生國際視野。惟各校進行國際交流活動日漸頻繁,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對學校人員出國有明確規範,訂定旨揭處理原則,供各校遵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