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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近年申請退休者多屬 50 歲左右之青壯人員,基於國家育才、留才及經驗傳承,請各首長於調查 106 年度退休意願時,鼓勵屬員繼續為本市奉獻心力。另為避免造成諸多行政作業困擾,並使財務資源有效配置運用,請確實宣導各該人員審慎考慮後再提出申請。
三、為提高填報資料之正確性,以利本局預算編列及維護申請人之權益,請依相關法令規定先行查證申請人員之各項服務年資是否符合併計退休年資之規定,例如:私立學校年資、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 78 年 8 月 1 日納編前年資、軍職(含大專集訓)、代理(課)教師、任職期間非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是否已扣除等等。
四、 105 年度退休列管名冊內人員,不得再重覆申請 106 年度退休;前述人員欲改提 106 年度申退時,務必於 5 月 15 日前正式函報本局放棄 105 年度退休案,方可再登記 106 年度退休,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將逕予駁回 106 年度退休登記。
五、另為辦理 106 年度退休列管名冊內人員申請退休異動之案件,並配合調查當年度 11 月及次年 4 月份之臨櫃審查時程,規劃辦理期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106 年 2 月 1 日(含)以前異動案: 105 年 10 月另行調查。
(二)106 年 2 月 1 日以後異動案: 106 年 2 月另行調查。
(三)前開異動案須報本局辦理者,係指放棄退休及變更退休日期之情形,其餘變更退休金及補償金請領方式等等事由,一律以事實表登載之資料為準,無須再報。
六、技工工友 106 年度之退休意願調查,另由本局秘書室統一辦理。
七、檢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度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工審退原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