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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總務處 | 2017-01-18 | 點閱數: 518

 

臺南市六甲區六甲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10611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1.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2.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3.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教儲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儲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採匯款方式: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匯款至本校教儲戶→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部教儲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採現金或支票方式:由捐款人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捐款→學校開立收據交()捐款人收執。

肆、經費存管:

勸募所得金錢應儲存於本校在公庫金融機構開設之教儲戶,勸募所得金錢及孳息得不斷滾存,專款專用於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補助。

伍、組織與職掌:

一、組織:


 

職  別

職稱

負  責  工  作

備 註

召集人

校長

綜理統籌教育儲蓄專戶工作事宜

召集及主持工作會議

 

執行秘書

總務主任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行政業務

受理彙整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彙整各項會議資料並作成紀錄

教育部教育儲蓄專戶網頁資料管理

儲蓄專戶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委員

(學校教職員)

教務主任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協助籌募教育儲蓄專戶

 

委員

(學校教職員)

學務主任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協助籌募教育儲蓄專戶

 

委員

(學校教職員)

輔導主任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協助籌募教育儲蓄專戶

 

委員

(學校家長會代表)

家長會長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協助籌募教育儲蓄專戶

 

委員

(社區公正人士)

六甲里里長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委員

(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退休人員聯誼會會長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備註:()為辦理教儲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成立教儲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校長,家長會代表一或二人、社區公正人士一或二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教職員一至五人組成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本小組由校長兼任召集人,其中除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推薦外,其餘委員由校長聘(派)兼之。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項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二、本小組職掌: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教儲戶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教儲戶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教儲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陸、補助對象:

教儲戶限補助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教儲戶補助經費限用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

()學費。

()雜費。

()代收代辦費。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例如:急難救助,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申請勸募)

三、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惟不得違反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四、前項指定對象轉出本校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轉入學校教儲戶繼續執行,但轉入學校無申辦教儲戶者,應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

五、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且捐款人未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應報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1. 補助基準:

一、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者,得視情況再酌予補助。

二、低、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生寄宿費、早、晚餐、教育生活費及學雜費補助者,應檢附家庭訪問紀錄表,並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再依補助基準撥款補助;惟教儲戶可用額度不足支應時,得酌予調降補助額度。

三、個案學生補助基準如下表:

項次

項目及內容

補助對象

補助金額

1

學雜費(高中部或幼兒園)

個案學生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2

代收代辦費(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團體保險費)

個案學生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3

代收代辦費(學生寄宿費)

個案學生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4

餐費(早、午、晚餐)

個案學生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5

教育生活費(交通費、學用品、講義教材、制服、運動服、校外教學、畢業旅行、課後輔導、課後照顧、畢業紀念冊、校外競賽及團隊訓練等校內就學所需相關費用)

個案學生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6

教育生活費(跨校辦理課後輔導、課後照顧、校外競賽及團隊訓練等等就學所需相關費用)

個案學生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1. 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經本校校長、教職員工或家長反應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書面申請,審核前得視需求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

拾、公開徵信

一、本校應於教育部教儲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定期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

()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儲戶之經費收支明細。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前一年度教儲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教育局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預期效益:

一、補助個案學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使其安心就學,努力上進。

二、補助個案學生餐費,讓其能與其他學生共享餐點,感受社會溫馨。

三、補助個案學生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讓其感受社會各界的溫暖。

拾貳、捐款人之褒獎:

捐款人(單位)一次或當年度累積捐款金額達六萬元以上者,得報教育局申請頒發臺南市政府感謝狀。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教儲戶補助款項係以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安心就學為主,並由學校代為繳交為原則。

拾肆、本執行規定訂定及修正時,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