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0 日臺教高(五)字第 1020055777F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宋雯倩小姐或王琇珊小姐(聯絡電話: 02-77365895 , 773658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