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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訂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之情形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 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配合現行教師法規定,修正經依法解聘、不續聘,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 配合教師法及防制準則規定,修正教師平時考核之記大過、記過及申誡規定;明定教師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予以記大過、記過。
- 明定考核會執行委員職務之課務安排: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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