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核給5日增為核給7日,且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二、自111年1月18日起,公教人員及聘僱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