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11 月 17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11295206 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示略以:
(一)本局同意給予協助旨揭選務工作之學校教師補休 2 天,補休期間不另支給代課鐘點費。
(二)考量旨揭選舉與憲法修正之複決案合併辦理,致選務工作繁重,同意比照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即教師補休 2 天並於投票日後 1 年內休畢;倘補休以「半日」或「全日」為單位,所遺課務在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及正常課務運作前提下,由學校處理並支付代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