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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凃忻妍 - 人事室 | 2023-02-01 | 點閱數: 193
  1.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131日南市教人()字第1120148567號函辦理。
  2. 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211日發布施行,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2年內補休完畢,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事實倘發生於1121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3. 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維持校務順暢運作,各類人員實施補休時,學校應確實衡酌學校課務及辦公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