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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名哲 - 幼兒園 | 2024-02-01 | 點閱數: 392

臺南市六甲區六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3 學年度招生簡章

11318南市教特()字第1121507752函發布

  • 依據:臺南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辦理
  • 登記資格(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13學年度公共化幼兒園

      招生資訊網 OR Code

      一般入園:
      1. 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
        1. 5足歲: 107 年 9 月 2 日至 108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2. 4足歲: 108 年 9 月 2 日至 109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3. 3足歲: 109 年 9 月 2 日至 110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4. 2足歲: 110 年 9 月 2 日至 111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2. 原住民籍幼兒(不限設籍)。
      3. 居住本市之外國籍幼兒(父母與幼兒皆須持有居留證)。
      4. 非設籍本市之幼兒:幼兒園應於第 2 次招生登記作業結束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之。(惟不得享有本市預算之補助款。)
    • 優先入園(幼兒符合下表規定之一者列為優先入園對象,依所定順序優先入園,相關繳驗證明文件詳如附表):

優先順位

身分/資格

(法定需要協助幼兒)

 第一優先

1

經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暫緩入學幼兒)

2

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

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二優先

1

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之幼兒

2

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3

育有 3 名(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4

113學年度仍在園幼兒之兄弟姊妹(不包括 112 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5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

6

家有兄姊就讀該校(園)之幼兒(兄姊身分認定限 113 學年度仍就讀該校者,非營利幼兒園含場地主管機關學校)

  • 招生名額:依臺南市 113 學年度公共化幼兒園招生資訊網(以下簡稱招生資訊網https://kid.tn.edu.tw/kidsall/)2月 26日 9起公布之名額為準【可招生名額為幼兒園預定招收人數-舊生直升人數-身心障礙幼生舊生減收人數-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減收人數)後之缺額】。
  • 登記手續及攜帶文件: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附表。

  • 招生重要日程表如下【辦理日程皆不含假日】

第一次入園登記

項目

時間

登記時間

113年 3 月 4 日(星期一)至 3 月 5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登記地點

幼兒園辦公室

抽籤時間

113年 3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

結果公布

113年 3 月 7 日(星期四)抽籤完畢後公布於招生資訊網、六甲國小首頁及幼兒園粉絲專頁。

報到時間

113年 3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至下午 4 時及 113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止

報到地點

幼兒園辦公室

第二次入園登記

項目

時間

登記時間

113年 3 月 13 日(星期三)至 3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登記地點

幼兒園辦公室

抽籤時間

113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

結果公布

113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抽籤完畢後公布於招生資訊網、六甲國小首頁及幼兒園粉絲專頁。

報到時間

113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11 時至下午 4 時及 113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止

報到地點

幼兒園辦公室

  • 註冊日期:開學後另行通知。
  • 園所聯絡電話: 06-6982041 分機 208 、 06-6984863 分機 33
  • 辦理招生程序:
    • 採「登記申請」方式辦理招生。
    • 辦理登記作業:
      1. 應於該幼兒戶口名簿姓名欄空白處加蓋登記戳記,以為識別,避免其重複登記入園。
      2. 辦理登記時,幼兒園報名登記卡須有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若幼兒於登記入園後,申請取消登記,應請家長填列取消登記單(如附件 1),並由園方及家長各持一份留存。
      3. 每一幼兒以登記 1 園為限,非經簽署切結書聲明放棄不得於第 2 園登記,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入園資格。
  • 鑑定安置作業辦理事宜:
    • 第一優先入園招收之身心障礙幼兒係指依鑑輔會進行教育安置之新生,若未經本市鑑輔會決議安置之身心障礙之幼兒(以下簡稱身障幼兒),視同一般生入園,不佔公立幼兒園每班安置 1 或 2 位身障幼兒之名額;若未經安置之身障幼兒家長同意以一般生辦理入園登記時,各園亦不得拒絕其登記。
    • 經鑑輔會安置之身障幼兒,每班安置人數原則(新舊生併計如下表):

班別

招收人數

安置人數

原則

每班實際招收人數(不含身障幼兒折抵數)不得低於下表人數【適用公立幼兒園】

2歲專班

8

1

4

16

2

10

3-5歲班

12

1

6

24

2

16

備註:若每班實際招收人數未達上表最低人數,以 1 名身障幼兒折抵 2 名為原則。

  • 經本市鑑定安置之身障幼兒,如至其他公立幼兒園登記,應向原安置園所或他園申請放棄安置切結,他園始得受理;安置切結書由原安置園所或他園於第一次入園登記截止前(113年 3 月 5 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回傳至臺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中心後,該生即為一般身分幼兒至他園登記,未具優先入園身分。
  • 經本市 113 學年度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幼兒園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若未於第一次入園登記截止前(113年 3 月 5 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報到,也未申請放棄安置,則身分保留至 113 學年度開學日。
  • 有關鑑輔會安置身障幼兒減收原則、各園缺額計算及登記入園規定:

每班每招收 1 名特殊幼兒,由鑑輔會減收 2 名招收名額為原則;若減收名額需調整得於 113 年 2 月 20 日前透過各校(園)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後於 113 年 2 月 20 日前將幼兒園減收人數回報至特教中心,另將會議紀錄及各項證明文件留存園內備查。

  • 抽籤規則及公布結果依本市公立及非營利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八、第九點之規定辦理。
  • 登記後依下列招生順序招收幼兒入園:
  • 招收學齡滿二歲以上至三歲之班級,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
    1. 歲第優先入園幼兒。
    2. 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3. 歲一般幼兒。
  • 招收學齡滿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
    1. 五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四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三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2. 五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3. 五歲一般幼兒。
    4. 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5. 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6. 四歲一般幼兒。
    7. 三歲一般幼兒。
  • 114年 1 月 1 日起,仍有餘額之園所仍可受理 113 學年度新生報名作業,至新學年度簡章公告日前 3 個工作日止
  • 為配合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編班情形填報及導師費差額與教保費請領作業期程,幼兒園應於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8 月 30 日期間,將錄取新生名冊登錄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 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服務時間至下午 6 時為原則(各園依家長實際需求辦理)。
  • 本招生簡章奉核後實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招生對象資格、錄取順序及應繳驗證件一覽表

對象

應繳驗證明文件

一般入園

設籍本市之幼兒

戶口名簿正本

原住民籍幼兒

戶口名簿正本

居住本市之外國籍幼兒

居留證、護照

非設籍本市之幼兒

戶口名簿正本

優先入園

 (法定需要協助幼兒)

第一優先

1

經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

(含暫緩入學幼兒)

  1. 戶口名簿正本
  2. 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持臺南市當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跨階段就學安置結果報到單>

2

低收入戶子女

  1. 戶口名簿正本
  2. 本市區公所核發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

中低收入戶子女

  1. 戶口名簿正本
  2. 本市區公所核發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戶口名簿正本(戶口名簿上註記種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1. 戶口名簿正本
  2. 本市當年度社會局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1. 戶口名簿正本
  2. 幼兒父母持有中度程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內)

第二優先

1

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之幼兒

  1. 安置公文或法院緊急安置之裁定書或委託安置契約書(其一)
  2. 寄養家庭委託書(即寄養服務委託照顧書或安置機構之契約書)
  3. 三個月內安置兒童戶籍證明文件

2

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1. 戶口名簿正本
  2. 父母之在職證明

3

育有 3 名(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以監護人認定,若為

寄養家庭子女則檢附寄養證明)

4

當學年度仍在園幼兒之兄弟姊妹(不包括前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1. 戶口名簿正本
  2. 在園幼生之續讀調查表

5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

  1. 戶口名簿正本
  2. 政府核定公文

6

家有兄姊就讀該校(園)之幼兒(兄姊身分認定限當學年度仍就讀該校者,非營利幼兒園含場地主管機關學校)

  1. 戶口名簿正本
  2. 家有兄姊就讀本校國小 1-6 年級或國中 7-9 年級,需檢附兄姊之在學證明

備註

上述證明文件正本驗後退還,影本繳交園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