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局於 113 年 9 月 4 日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1220638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再訂定「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示警語範例」,請各校利用多元管道轉知校內教職員工,惟去函未檢附電子檔。
二、倘各校適度報導或揭露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除應遵循「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外,應適時加註旨揭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眾認識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
三、檢附旨揭電子檔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