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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威廷 - 學務處 | 2017-02-10 | 點閱數: 226

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小學生獎懲辦法

一、依據:校務發展計畫

二、目的:激勵學生優秀之表現暨培養良好行為;導正不良行為外塑內化,培養學生高尚品德情操與知法守法觀念。

三、原則:

1.積極輔導重於消極處罰。

2.重獎勵少懲罰。

3.以輔導代替懲罰。

4.公開獎勵秘密懲罰。

5.有效獎勵適當懲罰。

6.適應不良者加強個別輔導,並設法使其發揮所長,培養榮譽感,稍有成就即予獎勵。

四、獎勵項目及方式:    

1.

拾金不昧:以臺南縣永康市龍潭國小拾金不昧獎勵辦法處理。

2.

負責盡職:如整潔活動認真工作表現良好,升旗時由導護老師公開表揚。

3.

參加校內之各項比賽成績優秀,依各該項辦法獎勵。

4.

擔任班級幹部表現良好,期末班級發給獎狀或日常生活表現加分給予鼓勵。

5.

擔任糾察隊,負責盡職每月檢討會時,發給獎狀給予鼓勵。

6.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優良,升旗表揚並發獎狀。

五、懲罰項目及方式:   

1.

一星期遲到 3 次以上或無故缺席,請級任加強輔導,並了解原因,一個月累計 6 次以上由學務處以愛校服務,如掃廁所、撿垃圾、澆花或除草等。

2.

破壞公物,先個別輔導再通知家長,賠償公物。

3.

打架滋事或欺負同學幼小,先個別輔導再愛校服務。

4.

偷竊或未經他人同意即拿他人物品,先通知家長再個別輔導,及罰愛校服務。

5.

家庭作業經常未完成,屢勸不聽,經老師反應者,愛校服務。

6.

經常奇裝異服,屢勸不聽者,愛校服務。

7.

生活競賽每週違規被登記達三次者,處以愛校服務。

 

 

 

六、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小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總說明

 

    配合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二十點之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訂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全文共計十二點,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學校獎懲與輔導學生應把握之原則。(第二點)

三、學校獎懲學生之審酌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第三點)

四、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第四點)

五、獎懲委員會設置。(第五點)

六、學校對學生實施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第六點)

七、獎懲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第七點)

八、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之義務。(第八點)

九、獎懲決議及通知。(第九點)

十、對學生違規,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第十點)

十一、學生獎懲事件之救濟方式。(第十一點)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逐點說明

規定

說明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點之一第一項訂定之。

本要點訂定之依據。

二、獎懲與輔導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

(二)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

學校獎懲輔導學生應把握之原則。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學校獎懲學生,需審酌學生之情況,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四、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知會該生導師。

若屬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

五、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委員應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學生獎懲事宜以保障學生權益,其委員應包含家長代表且不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重複,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因考量小校人力因此委員人數由學校自訂。

六、學校對學生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如下︰

(一)獎勵︰

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依學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2.課餘校內公共服務。

   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

     紀錄。

   4.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

     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

     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

     擇下列各款之輔導,以導正學生行為︰

(1)實施個別輔導。

(2)轉介輔導。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4)改變學習環境。

        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應經獎懲會審議通過。

 

學校對學生實施之獎勵方式、管教與輔導措施。

七、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八、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以保障學生之權益。

九、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由、獎懲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敘明理由變更該結果後核定獎懲決議。

一、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由、獎懲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報校長核定後執行,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二、保留校長行政裁量權。

十、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一、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學生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辦理。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如對學校作成之獎懲措施不服,得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小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點之一第一項訂定之。
  • 獎懲與輔導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

(二)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

  • 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 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知會該生導師。
  • 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委員應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學校對學生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如下︰

(一)獎勵︰

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依學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2.課餘校內公共服務。

    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4.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以導正學生行為︰

(1)實施個別輔導。

(2)轉介輔導。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4)改變學習環境。

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應經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 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 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 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由、獎懲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敘明理由變更該結果後核定獎懲決議。

  • 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學生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辦理。

 

 

 

 

 

 

 

 

 

 

 

 

 

永康區龍潭國小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 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訂定之。

第 2

  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積極處理本校學生重大違規事件,維護校園秩序。

  三、透過理性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四、揚善止惡、賞罰公正,發揮民主法治教育精神。

第 3

    適用範圍:凡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因行為優良獲記大功以上獎勵者,或重大違規事件記大過以上處分者,依本要點提獎懲委員會會議。對留校查看及操行不及格輔導轉學與否,仍依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 4

    組織:

    一、本校為公正處理學生獎懲事件,特成立「永康區龍潭國小學生獎懲委員會」,簡稱獎懲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置固定委員 5人,由學務主任擔任會議召集人兼主任委員,負責主持會議,生活教育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文書業務之處理。另有輔導教師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一人,由學校推派之。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長擔任、學生代表一人,由學生班聯會推薦人選擔任。以上 6人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校學生申評會委員。)

工作職稱

行政職稱

性別

姓名

召集人兼主任委員

學務主任

  吳 00

執行秘書

生教組長

  李 00

輔導教師

學校專輔教師

  蘇 00

家長代表

家長會長

  陳 00

家長代表二

志工團團長

  林 00

教師代表

總務主任

  王 00

學生代表

六年級模範生

  顏 00

 

    三、除固定委員外,本會議召開時亦設置浮動委員若干人,由會議召集人邀集當次會議討論重大個案之當事人所屬的班級導師。浮動委員不定額無任期,由會議召集人於會議前一週告知。

    四、會議召開前,會議召集人得視獎懲案件之情節,邀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乃至於個案當事人、相關人列席陳述。

    五、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規定,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第 5 條

    實施細則:

    一、本會每學期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會議召開前,執行秘書需備妥本次會議委員、列席名單及審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可後召開。

    三、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四、本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

    五、本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及事件關係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

    六、本會完成學生重大獎懲決議後,應作成決定書(格式如附件 1),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以專函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並附記如有異議,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於決議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決議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如認為決議不當時,得退回本會再議。

    八、獎懲委員會之決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對外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九、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除會同導師、輔導教師追蹤輔導外,對於確有悔意並有具體改正表現者,得依悔過辦法,協助學生辦理銷過遷善。

   十、特殊個案必須長期輔導者,除由輔導室加強輔導外,必要時,得要求家長協請社會輔導單位或醫療機構共同協助學生,進行行為導正。

第 6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龍潭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決定書 (附件 1)

學生姓名

 

班級

 

事由

 

決定結果

 

獎懲依據

 

決定理由

 

救濟方式

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不服,得於本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受理。

 

 

臺南市龍潭國民小學(學校用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3年 9月 17 日府教安(一)字第 1030873004 號函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學校。

二、學生:指學校對其為處分、其他管教措施時,具有學籍之受教者。

第  四  條    對於學校有關其權益之處分、其他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或管教措施完成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下列人員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申訴,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託人提起。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申訴,由學生、其法定代理人、受託人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

              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提起後,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 五 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如附表),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學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班級、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

二、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三、收受或知悉處分、其他管教措施之年、月、日。

四、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第  六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會之運作及設置規定另定之。

第  七  條    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申訴評議決定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永康區龍潭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

相信我們是學生溝通最好橋樑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顧名思義就是一個專門提供學生申訴管道的組織,其目的係保障學生權益的重要機制,是未來學校教育發展必然趨勢,也是學生學習民主精神與法治理念的重要機會,所以不管您有任何的建議或有權益受損之處,都可以提出來,我們會在校園內設立申訴箱,方便大家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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