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54
  • slider image 455
  • slider image 456
  • slider image 457
  • slider image 458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9-23 | 點閱數: 57

主旨:有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於赴大陸前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2 年 9 月 18 日內授移字第 1120912406 號函辦理(本府 111 年 8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10974707 號函及 112 年 6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20780906 號書函諒達)。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四、為利如期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赴大陸許可,本府及所屬機關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 2 星期前報府核轉,如係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或新增因公出國計畫赴陸,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6 星期前報府核轉。
五、赴陸人員於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構),機關首長應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各機關應於收到後 7 個工作日內,將通報表上傳至線上系統。
六、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報府核定(轉)期程表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