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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1-22 | 點閱數: 556
  1. 錄取人員應於 107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五) 16 時前親自前往各缺額學校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2. 經錄取者,應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中餐烹調丙級或以上技術士檢定證照、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表(檢查項目須包含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 X 光、傷寒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得於上班一週內補繳)等文件至錄取學校辦理報到。
  3. 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進用者,依規定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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