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7 年 5 月 28 日衛部救字第 1071362139 號函辦 理。 二、志工基礎訓練課程規定衛生福利部業以衛部救字第 1071361771 號公告修正,由原 6 課目、 12 小時修正為 3 課目、 6 小時,並自本(107)年 6 月 1 日生效。 三、民眾如於「臺北 E 大」『志工基礎教育訓練』修習「志願服 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等 4 課目 8 小時,亦予視同完成基礎訓 練課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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