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3 月 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60261233 號函及其學校範本辦理。
二、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復依同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違反第十三條 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落實性別友善工作,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公告訂定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