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提報對象為 105 年 5 月至 106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請符合申請標準者於 3/28 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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