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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3-01-16 | 點閱數: 124

 

一 、 基於國內 COVID-19 疫情穩定,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依「確診 者分流收治原則」採居家照護之無症狀/輕症 COVID-19 確診 者,居家照護期間建議但不強制須一人一室,爰修訂旨揭 文件如附件,並適用於 112 年 1 月 1 日始研判確診之民眾。

二、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 COVID-19 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 對象,說明如下:

(一)本國籍人士(不論是否具健保身分)、具健保身分之非本 國籍人士、以及在臺受聘僱之外籍人士(含藍領移工、白 領應聘、失聯移工、境內僱用之外籍漁工等,即護照簽 證註記欄位為「A」或「FL」者),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 費用由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前述對象以外之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下稱非公 費支付對象)於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或隔離期間相關費用(包含抗病毒藥物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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