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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發組公告 賴淑菁 - 教務處 | 2024-03-01 | 點閱數: 14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019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請考量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 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 第二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 第三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三、旨揭學分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 第一階段(實體課程, 54小時): 113 年 7~8 月。

  • 第二階段(線上課程, 36小時): 113 年 9~12 月。

  • 第三階段(實體課程, 18小時): 114 年 1~2 月。

  • 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 6小時): 114 年 7~8 月。

四、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國民小學教師:
    1.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6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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