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2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700921D 號函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辦理。
二、依據上述辦法第八條規定:「參訓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書,並於證書記載修畢通過之課程名稱及時數」,進行本市特教心評工作證換發處理,並同步進行名詞修正,更正本市「心評人員」為「鑑定評估人員」,換證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對象:本市原核定之初階、中階、高階心評人員。
(二)申請資料線上填報:申請者請備齊「原心評工作證」圖檔(如 JPG 、 BMP 等),並至線上填報系統進行第 20269 號調查表填報,填答項目如下:
(三)申請時間: 113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二)至 6 月 11 日(星期二),請務必注意申請時限,逾時不候。
三、本案申請相關問題,請聯繫資優教育資源中心(進學國小)趙老師,電話 06-2149750#21 , muse@hwces.tn.edu.tw 。
【鑑定評估】有關本市特教「心評工作證」全面換發「證書」申請事宜
說明:
一、本局 113 年 5 月 28 日第 238866 號教育公告諒達。
二、申請資料線上填報細項說明:
確認已參訓的課程:依目前階別的工作證,列出已完成課程名稱(請參考附件申請表,列出完整課程名稱)。如:若已達「高階」之人員,請列出已完成之「初、中、高階」的課程名稱,以便印製於証書背面,利於通用於全臺鑑定評估。
其餘級別,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