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原規定,僅有服兵役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者,得申請任何原因之生活津貼;以及因育嬰留職停薪、侍親留職停薪、依親留職停薪、照護配偶子女留職停薪者,其親屬死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外,餘均不得申請。
二、
本函係配合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放寬如下:
(一)增列侍親留職停薪、依親留職停薪、照護配偶或子女留職停薪、照護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留職停薪、依法先行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留職停薪等,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二)增列依法先行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留職停薪、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留職停薪等,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