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國小辦理「內政部移民署 113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申請說明
一、依據:
(一)內政部移民署「113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11 月 27 日南市教家字第 1132455854 號函
二、申請對象:本校新住民子女(父或母為外國籍、無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 且在台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
三、申請類別和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需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已申請教育部學產基金,不得申請】
(三)總統教育獎勵金:本年度獲教育部總統教育獎。
(四)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擇一項申請。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杯錦標賽、世界杯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 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不含團體賽﹔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不含 團體賽。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 賽各類組 別獲得前 3 名者。
四、申請方式與審查程序:
(一)初審:校內審查,先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提出符合相關條件名單,依規定「優秀學生獎學金」與「清寒學生助學金」全校可提送各 2 個名額,採抽籤方式定,抽出正取 2 個,備取 3 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 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二)決審:由內政部移民署與教育部、勞動部、學者專家及相關委員共同組成評審會。(獲獎名單公告:預計 114 年 5 月底。)
五、申請日期:
(一)導師提送名單:即日起至114 年 2 月 12 日(星期三)截止(逾期不受理)。
(二)抽籤確定校內代表: 114 年 2 月 13 日(星期四)於校長室抽出
(三)各類代表提出相關資料: 114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二)以前送交輔導室輔導組。
(四)輔導組登入電腦系統進行線上申請,並寄送申請文件: 11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
六、取得本校代表者,另行通知應檢附相關文件,若相關文件不符合規定,則依序由備取遞補申請。
七、其他相關規定與注意事項依「內政部移民署 113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學 金計畫」執行,相關公文公告於學校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