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令係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
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 3 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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