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2 日臺教技(一)字第 1120019498 號函轉行政院 112 年 2 月 21 日院臺教字第 1121002242A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之綱領係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4 條規定略以,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至少每 2 年應通盤檢討一次公告,並經行政院所召開之「技職教育審議會」決議通過後所修定。
三、為利各校了解我國未來技職教育政策願景、目標及推動方向,並回應未來社會產業發展需求,俾利技職教育面對變遷之社會產業型態、國際趨勢與挑戰,仍能持續精進優勢及提升競爭力,爰轉知旨揭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