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1 年 3 月 10 日府衛疾字第 1110301543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3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28378 號函辦理。
二、本次放寬防疫措施如下,增加 4 種可免戴口罩之場合及活動:
(一)於室內外從事運動時。
(二)於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時。
(三)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者,或無同車者時。
(四)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三、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