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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靜 - 設備組 | 2023-04-24 | 點閱數: 16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038861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略以,學校選用之教科圖書,以教育部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申請人(依公司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圖書之用,先予敘明。
三、另,國家教育研究刻正審查各出版業者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編輯之 112 學年度教科圖書,訂於 112 年 5 月 1 日公告審定通過初版教科圖書及第一學期修訂通過再版教科圖書。前開審定通過之教科圖書清單,得至該院全球資訊網「行政服務-教科書審定」之「資訊公開-學期公告用書」點選下載;審查結果即時進度,亦可至該資訊網「圖書審定」項下查詢。
四、依前開選用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略以,教科圖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銷售事業提供或預告提供不當之金錢、非屬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以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之虞。
五、復依前開選用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略以,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同一學習階段,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有特殊需求或依前款規定選用教科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並考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措施等,報本局備查。
六、檢附國教署來文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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