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維芳 - 人事室公告 | 2022-01-05 | 點閱數: 347

主旨:有關教師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稱「復議」之定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2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167388 號
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
第 14 條至第 16 條或第 18 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
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
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
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前開規定所稱「復議」,係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
要求學校就教師評審委員會已決議案件重開行政程序之規定,
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交回學校復議時,學校即應重行審議,依
法作成新決議。

:::

捐贈明細專區

雷達回波圖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

校內教職員登入

麻中成績系統

搜尋

校內各項資訊

展開 | 闔起

計數器

今天: 5252
昨天: 330330330
本週: 1335133513351335
本月: 3300330033003300
總計: 979503979503979503979503979503979503
平均: 268268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