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及第 51 條修正條文,修正重點: 第 35 條: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規定。 第 51 條:原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增列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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