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國民中小學、國民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作業,應分別設市立國民中學(含國民中小學)、國民小學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三、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校長代表一人。
四、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學校教師會或教師代表三人。
五、學校家長會代表三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委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學者專家: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職務以上,講授教育相關課程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社會公正人士:現任執業律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