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維護及促進學生健康,重申請學校供應、販賣及獎勵學生之飲品及點心,應依「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另請勿以含糖飲料獎勵或慰勞學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供應注意事項」(本局 113 年 5 月 16 日南市校安(二)字第 1130650757 號函諒達)辦理。
二、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學校於校內販售食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進行自主管理檢核,…。自主管理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 2」;同要點第 3 點規定略以:「...學校於學年度內經查獲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建議視情節給予上列人員糾正或申誡;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予以申誡或記過。」。
三、旨案法令規範範圍亦包含早餐在內,請各校確實督導員生消費合作社販售食品品項,以維護學生健康,避免相關人員受罰。
四、鼓勵學生在家食用早餐,以增進親子互動時間及情感交流。
五、校園飲品及點心供應注意事項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