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03 年臺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 106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不採計超額比序「幹部任期」項目分數。因此,自 103 學年度後入學之國中學生(現國二、國一學生),不採計「幹部任期」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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