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市各學校教師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准予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惟課務自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93167號函辦理。
二、本市教師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並須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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