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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爐玉珊 - 人事室公告 | 2016-07-18 | 點閱數: 657

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57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77日部銓四字第105412343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分條規定「應予」及「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3足歲止、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以及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等相關規定。

三、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等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及本府公務入口網、人事處ishare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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