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事、病假合計已逾規定請假日數或曠職者,應合併計算其時數,累計達8小時,再予扣除俸給,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12月2日部銓二字第1054164645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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