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自 103 年 7 月 7 日起生效
一、附檔修正後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總說明。
二、請同仁依照修正後規定報支國內出差旅費。
三、本校國內出差申請單及旅費報告表表格電子檔置於會計室網頁最新公告。
四、本次修正要項摘列如下:
(一)刪除膳費,保留雜費(超過 60 公里每日 200 元、 5-60 公里每日 120 元、未達 5 公里無)。
(二)住宿費各職務等級每日上限各調升 200 元;刪除「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列支」之規定,均應檢據覈實報支。
(三)增列「視訊」為不得派遣公差之情形。
(四)交通費「輪船」修正為「船舶」,並增列須檢據覈實報支。
(五)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檢據部分,增列說明文字「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六)修正搭乘計程車費用之報支,必須「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
(七)增列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不得以公款支付因交通事故衍生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