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校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覈實准予補休。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局給字第09700611701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交通路程時間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3月23日八十三局考字第09070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