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影本1份。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已放寬延長至1年內應休畢之專案加班補休時數,如未能於期限內休畢者,不得再申請延長或改請領加班費;各機關應控管上開人員之補休情形,適時提醒於期限內妥適安排補休,以兼顧機關業務推動及人員補休權益。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