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以,民國 106 年 8 月 11 日起實施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該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當事人應自服務機關收受上開部函之日起 3 個月內申請並繳費,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06 年 9 月 7 日台管業二字第 1061336677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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